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學校外聘教師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