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gòu)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如果其中一方反悔了,法院會允許他重新鑒定嗎?
主要看是否已經(jīng)對該意見認可簽字。,
如果沒有簽字認可,人民法院就會認為,雙方共同委托造價的審計報告,是作為受托人的咨詢機構(gòu)接受委托,按照約定向作為委托人的當事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這時的委托人是當事人,不是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gòu),審計報告屬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其與鑒定意見不可以直接替代,故人民法院會依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準予不認可的一方重新申請司法鑒定。
如果已經(jīng)簽字認可,人民法院就會認為,雙方當事人庭外自行委托第三方對工程價款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經(jīng)雙方共同確認的,應視為雙方對工程價款達成了結(jié)算協(xié)議,認可了該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事后當事人一方再申請鑒定,意圖推翻其之前的自認,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鑒定沒有意義,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特別提示:第三方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并出具審計報告,系原被告的共同委托,并非人民法院委托,不屬于司法鑒定,故不能以未進行現(xiàn)場勘驗等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guī)范的理由否定審計報告。